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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侵犯老年群体经济犯罪呈现四个特征
来源: 检察日报      时间:2023-06-12 18:19:46

为预防侵犯老年人经济犯罪案件发生,近日,湖北省黄冈市检察院对所辖10个基层检察院近三年来办理的侵犯老年群体经济犯罪案件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发现这类犯罪呈现诈骗类案件数量多、涉案资金量大、作案手段套路多、受害群体广、犯罪隐蔽性强等特点。针对案件特点,该院深入分析犯罪频发高发的原因,提出防范对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案件特点

据统计,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黄冈市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及侵犯老年人经济犯罪案件70件158人,其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保险诈骗等形式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的犯罪案件居多,占案件总数的68%,受害老年人有2000余人,涉案金额12亿余元,社会影响极大。梳理分析,该类案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从案件影响看,涉案资金量大,被害人具有群体性。据统计,在已起诉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被害人没有主动报案。保险诈骗案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占比较大,有的案件被害人达数千人,涉案金额达数亿元,受害老年人占比为60%以上。

从发案时间看,案件潜伏期长,发案具有突然性。这类犯罪往往披着“合法”外衣,有的以合作社为幌子,有的以销售理财产品为诱饵,专门针对老年群体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蔽性较强。犯罪嫌疑人通常会按照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以此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待获取高额利润或者资金链断裂后就携款消失。如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明知其创办的某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取得金融牌照的情况下,仍以“把钱存在合作社的红利比存在商业银行的利息高”为噱头,在社会上进行广泛宣传,从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共吸收303人的资金共计1211万余元。

从犯罪主体看,涉案人员公司化,作案具有团伙性。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主体多为共同犯罪,在实施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类犯罪中,行为人召集多人成立公司,组成犯罪集团。在办理的18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成立公司或合作社的有6件,占比33%。

从犯罪手段看,作案“套路”多,手法具有欺骗性。有的虚构项目,采取收取会费、存钱养老等方式,骗取老年人钱财;有的假借P2P平台,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认购方式,以高额利率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害人大多数是法律意识淡薄、甄别能力不强的老年人。如犯罪嫌疑人谢某,打着存钱养老的幌子,注册成立颐年阁养老有限公司,对外宣称,交纳一定的报名费办理入住可获得颐年阁养老居住权,若不入住,交付存款可获得固定利息,红利比存银行的利息高,吸收771人存款共计2999万元。

原因分析

从老年人自身角度来看,一些老年人法治意识淡薄,投资能力匮乏,有图实惠、易轻信、盲目从众等心理特征。由于部分老年人获取信息渠道不多,金融、经济等专业知识较为匮乏,缺乏辨别和核实虚假项目、虚高利率等不实宣传的能力,容易轻信短期获利,从而深陷泥潭。还有些老年人有怕丢面子的心理,在意识到被骗后,不愿求助于子女或者亲友进行维权,甚至不愿意第一时间报警,导致受害老年人失去挽损最佳时机。

从社会层面看,部分基层组织作用发挥不够。如福利院、社会爱心组织、老年大学等社会机构更多注重老年人老有所养,居委会、村委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往往侧重于老年人对基本生活的需求,对帮助老年人维权等方面关注不够,对于引导老年人如何规避风险、如何维权等方面涉及较少,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从政府监管层面看,主要表现为监管存在漏洞。如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正规机构之外的融资平台监管不到位,特别是一些融资平台成立之初就具有较强的迷惑性,金融监管对这类平台的触及力还不够。

预防对策

强化从严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加大对侵犯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力度,做到从严打击与追赃挽损并举。要按照最高检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的部署和要求,对于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惩处。除充分运用刑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外,还应加强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努力追赃挽损,最大程度减少受害老年人的经济损失。

强化法律援助维权力度。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牵头社区、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爱心机构等相关单位和组织,建立关心、关注老年人权益的联动机制,通过经常性组织活动、登门走访等方式,了解老年人心理状况,宣传防诈骗等法律知识。对有维权需求的老年人,民政部门可会同法律援助中心,落实司法援助措施,及时指导其维权途径,协助联系司法救助工作。

强化金融监管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违法融资、吸收存款等平台的监管力度,引导老年人通过正规渠道获得收益。加强审查,强化资金流向监测,特别是对短期内资金膨胀过快的公司,及时查明来龙去脉,做好风险防范基础工作;加强风险评估,对违规操作的融资平台和信用不佳的金融主体予以识别和标记,第一时间向社会披露;加强对老年群体理财的指导和引导,对其资金运用加以正确引导,增强老年群体投资防范意识和能力。

强化溯源治理力度。检察机关在办案时应主动分析研判侵犯老年人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背后的原因,查找案件背后社会治理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市域治理现代化,努力防范侵犯老年群体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在办好案件的同时,还应主动听取老年人的合理合法诉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释法说理、心理安抚等工作,对因诈骗等陷入生活困境的老年人,主动开展司法救助,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的生活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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